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对工作岗位的意愿。
(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提供帮助。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的权利。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二、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服从医院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指挥和调配,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部门的管理。
(四)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五)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部门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七)维护医院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