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医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8.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拨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科室)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科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医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医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医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科室),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 年 8 月 16 日印发的《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