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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47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扬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医院党委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二)贯彻中央、省委、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

(三)医院办院方针、定位、指导思想、发展和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四)医院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

(五)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

(六)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

(七)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医院重要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命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报备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医院科室管理干部、科主任助理、护士长的任免;

(二)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医院建设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大型医疗设备、信息化项目、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等;

(三)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医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二)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含5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通过必要的程序进行深入细致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

(一)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广泛征求所在部门的群众意见,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四)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就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提交分析报告;

(五)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决策事项须在充分论证、提出优选方案的基础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党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上会议题(含汇报材料、调研材料)提交党政办公室汇总,至少提前一天分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熟悉材料、掌握情况、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逐项议决,不得同时表决多个事项。

(二)讨论时,先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政负责人末位表态,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出席会议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讨论与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要回避。

(五)遇有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牵头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组织实施,需多部门执行的事项,应明确主要牵头人、主要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要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对于保密事项,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除保密事项外,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落实情况,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督办、催办,及时将执行落实向党委书记汇报。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监督意见、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事项、具体范围、决策人员、决策程序、决策落实;会议纪要及时形成,分发到位。要将会议议程、记录、纪要等文字性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医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并将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根据《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扬州大学附属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扬大附院委〔2018〕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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