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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4-10 浏览次数:43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扬州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具体抓手,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权是:①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②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④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⑤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⑥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⑦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⑧其他涉及需要党员审议、表决、监督或要向党员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和通过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日程和时间安排;②党支部组织委员将拟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于会议召开前报告上级党组织;③党小组长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到党员本人(包括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流动党员),并将会议通知结果和预计到会情况报告党支部;④党支部准备会议所需资料、数据等。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开会前向与会党员通报到会情况,之后按既定议程组织会议。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不足的应择日重新组织,否则会议无效。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党外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必须在三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党员到会情况、表决及决议情况、决议依据及数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②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④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⑤讨论研究后备干部的培养,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⑥研究落实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⑦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⑧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包括:①党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部委员会议题,党支部委员可向党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就某议题进行研究。②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③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党小组长或有关党员参加。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支部委员会会议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如长时间意见不一致或特殊情况急需决议时,党支部书记应将讨论和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予以裁决。

支部委员会会议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①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②传达支部委员会决议,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③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④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等;⑤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选优秀党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⑥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⑦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⑧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十四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党小组。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

第五章  党课

第十五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②党规、党纪、党风廉政教育;③形势与政策学习教育;④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⑤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

第十六条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党课时间一般以40-100分钟为宜。

第十七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院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为全院党员讲1次党课;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党员讲1次党课。

第十八条  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各党小组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讨论情况,党支部要主动掌握全体党员的学习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院党委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每年制定“三会一课”指导性意见,督促各党支部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并建立管理台帐、抓好督查落实。要坚持规范运行,及时对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进行批复,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对党支部上报的会议报告进行整理和审查,涉及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年终装订成卷,归入档案,由组织委员负责保管;组织委员如有调整,档案资料在支部书记监督下交接,新老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在档案资料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据实记录,并作为个人述职述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视其错误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劝退、除名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进一步规范“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扬大附院委〔2018〕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医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凡与上级党组织的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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