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和进行。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重点做好在表现突出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已加入民主党派,但仍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优秀知识分子也应纳入发展党员范畴。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医院党委应根据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医院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医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经常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本院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部门(科室)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并附个人自传。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个人自传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七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安排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努力方向。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或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医院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手册》。医院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党支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医院党委备案,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民意测评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不少于7人,同时应征求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如果本部门(科室)党员或群众人数较少的,党员座谈会和群众座谈会可合并召开。座谈会记录、民意测评意见汇总表、个人书面意见等应当具备相应的发表意见人、记录人签名。
支部在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人选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医院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需获得扬州大学党校(或分党校)的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培训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内容须涵盖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和培训未结业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医院党委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手册》及相关附件材料)整理装袋,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审核汇总后,报医院党委组织部。
(二)医院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审核不合格,可退回所在总支(支部)重新准备。
(三)审核合格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四)院党委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提交医院党委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五)预审合格,由支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第十九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地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党总支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医院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医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审议和表决。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束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医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需参加扬州大学党校(或分党校)组织的培训班。预备党员岗位调动时,调出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医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医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医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等,由党委组织部转交医院档案室,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党总支、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支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手册》。医院党委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通报检查结果。各支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事,认真配合上级有关组织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党总支和支部每年要向医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党总支和支部要重视对组织委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医院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扬大附院委【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