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两起涉及“统方案”判决情况,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详细描述了该案件的始末(节选)。
(一)
被告人焦朝辉,男,原系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4月24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经查,200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焦朝辉利用其担任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门诊西药房药师、主管药师、门诊西药房负责人、药剂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条件,按期将相关医生开具的处方数量统计后报给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原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桑某、张某,并帮助桑某、张某在该院推销阿奇霉素、头孢克洛分散片、复方氨基酸、头孢他啶等药品。在此期间,桑某通过其本人或桑飞(桑某弟弟)、张某、李芳芳(张某妻子)按期银行转账、以异地柜面存现和将户名为桑某、桑飞的存折和银行卡交焦朝辉实际持有的方式,向焦朝辉共支付返利款合计人民币6037547.00元。其中,被告人焦朝辉个人所得药品返利款为人民币699322.15元。案发后,被告人焦朝辉已退出全部赃款。
焦朝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据被告人焦朝辉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朝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焦朝辉所退赃款人民币69.93221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
被告人沈炜,男,案发前系黄山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远程会诊中心工作人员,其利用本人职权及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医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的“统方”行为,为医药公司及医药代表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人民币总计16836664.8元。其中:
2005年底前后,合肥市迪迈药械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代表找到被告人沈炜,将其代理销售的药品交给沈炜在市医院进行推销,约定按药品销售额的30%左右支付沈炜“宣传费、劳务费”, 2005年12月底至2018年5月,业务代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沈炜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4062082.3元。
2007年4月,合肥恒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被告人沈炜,请托其帮助推销药品,并约定按照药品销售额的20%提成返利给沈炜。后沈炜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合肥恒峰医药公司推销泮托拉唑片、复方公英片、三磷酸胞苷二钠、血塞通针、羧苄西林钠针、培氟沙星针等药品。为此,2007年4月至2017年5月,业务代表通过现金续存、网银转账的方式送给沈炜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2252231.5元。
2011年,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找到被告人沈炜,请托其帮助在市医院推销加贝脂针、盆炎净胶囊等药品,并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予沈炜药品提成,后沈炜在市医院以送购物卡、少量现金、烟酒及请吃唱歌等方式找到相关科室主任及处方医生帮助推销上述药品。为此,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业务经理向沈炜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药品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54096元。
2008年至2018年2月间,桑超、张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黄山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找到被告人沈炜,从沈炜处获取其在市医院代理销售的七叶皂甙钠针、安多霖胶囊等药品相关处方统计数据(简称“统方”)。为此,被告人沈炜共63次收取桑超、张某2给予的“统方费”、“药品推广费”共计人民币368255元。
沈炜身为公立医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药品供销商提供医院相关处方统计数据,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其主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沈炜收受药品供销商财物,利用同事关系,以向本医院相关科室主任或医生送购物卡、现金、烟酒以及请吃等方式,并通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药品供销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论处。
根据被告人沈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皖10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
相关党纪法规链接:
----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国卫纠发〔2014〕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违规参与统方行为,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及相关信息,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卫生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记分管理。对于未触犯刑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版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