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监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这三项工作就是常说的“追逃、追赃、防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