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热点搜索:文章 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引领 >> 清风廉政
党建引领
清风廉政
【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十一集:当心!这些行为已经阻碍、干扰了监察工作
发布日期:2018-10-10 浏览次数:18510


在监察活动中,出现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那么,哪些是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网站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主办
Copyright © 2018-2026 AFFILIATED HOSPIT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ICP备05038455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