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热点搜索:文章 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引领 >> 清风廉政
党建引领
清风廉政
“党纪法规就在身边”系列之一:如何规范科室集体活动先为?
发布日期:2019-11-30 浏览次数:20332

案例:新年前夕,某公立医院外科准备组织本科医护人员集体搞联欢活动。与科主任关系较好的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曹某听说此事后(该公司的产品在该科使用),主动联系安排好了练歌房。活动当天,曹某参加了活动,希望大家能够多使用该公司经销的药品。活动结束后,全部消费由曹某埋单,同时又以活动费的名义给了该科一笔数额不小的经费......


点评:

本案的特点是,集体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各种名义的钱物和接受免费服务,属于单位收受贿赂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追究国有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纪法规链接: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2013版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

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版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主办
Copyright © 2018-2026 AFFILIATED HOSPIT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ICP备05038455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