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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清风廉政
”党纪法规就在身边“系列之二:严禁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并收取介绍费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25399

案例:

  张医生收治的一位病人需做某项治疗,他想起在其他医院工作的同学曾提起,如将病人介绍至该院做这项治疗,有一定的“介绍费”。张医生遂将病人介绍到其同学那里。事后,该医院给张医生带来500元“介绍费”。一年下来,张医生共介绍了12例病人到该院治疗,得到“介绍费”共计6000元。


点评:

 有人认为,这种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赚取介绍费的行为应算是违规从事中介活动,但实质上这不是一般的中介活动。张某作为医院的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介绍患者为其牟取利益,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钱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根据情节,张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


党纪法规链接:

----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版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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